《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责办法(试行)》出台

搜狐焦点西南站 2018-04-12 17:22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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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,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责任,近日,市委、市政府出台了《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责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问责办法》)。《问责办法》总共16条,适用对象是各县(市、区)、乡(镇)、村“两委”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职责不力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。 《问责办法》

为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,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责任,近日,市委、市政府出台了《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责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问责办法》)。《问责办法》总共16条,适用对象是各县(市、区)、乡(镇)、村“两委”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职责不力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。

《问责办法》规定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。县(市、区)规划、国土、建设、城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民建房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。各乡(镇)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。依法制止和查处乡(镇)辖区内村民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。村民委员会、村民小组负责加强日常巡查,并动员群众参与村民建房监管,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应立即劝阻,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乡(镇)报告。

《问责办法》明确了应问责乡(镇)的四类情形:未依法履行规划编制职责、未依法履行村民建房审批职责、未依法履行村民建房监管职责和未严格整治农村超高超大建房。同时,还明确了应问责县(市、区)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三种情形。其中,乡(镇)辖区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新增超高超大建房的应对相关人员启动问责。人口在35万人以下和35万人以上的县(市、区),辖区年度内分别发生5起、10起以上新增超高超大建房的应对相关人员启动问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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